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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控制台|成都标准机柜|成都操作台|成都机箱|成都钣
发布日期:2010-01-05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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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,购物、休闲开始成为一种时尚,商场、场等第三产业由此蓬勃发展,竞争也日趋激烈。为赢得顾客,方便消费者,自助寄存物品的服务应运而生,并因其便捷性、私密性而被推广。从大城市到小县城,营业商场亦或场所,自动寄存机无处不见,顾客可按机柜说明按一下按钮或投入一元硬币,机柜便自动吐出密码条并打开某一柜门,有硬币投入的同时退还,顾客这时可取密码条并存入携带物品关好柜门,消费完毕后可按密码条上的密码输入数据,便可自动打开柜门取走物品。事实上,自动寄存机正以其独特的方便、快捷被众多商家所使用,大多数消费者也逐渐熟悉并接受了这一服务方式,但自助寄存发展时间毕竟不长,诸多方面不够成熟,因设备缺陷或使用不当,存于自动寄包柜内的财物被盗现象在很多地方屡见不鲜。

    如何解决因机柜内财物灭失而引发的纠纷,如何规范自助寄存行为成为当务之急,对自助寄存的定性,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,学术、司法界亦见仁见智,总体来说存在两种解释,一种意见认为“自助寄存”属保管合同,另一种则认为属借用合同。

    保管合同之说的理由是:“寄存”与保管同意,寄包柜即保管包的柜子,从机柜展示给消费者的要约来看,欲保管消费者的包或其他物品,而顾客按按钮或投币行为即是一种承诺,包投入柜子后承诺实现,合同成立,商家应负起无偿保管人的义务。

    借用合同之说则认为,机柜虽由商家提供,物件未由商家领取,商家只是交付一个柜子给消费者使用,消费者存入什么物品,如何存,商家并不知情,也不过问,因此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不是保管关系,仅是借用关系,商家将寄包柜展示于消费者,昭示该柜系本场供消费者所用,欲与消费者成立借用关系,消费者启动柜子为承诺,使用开始,并实际掌握柜子。商家只应负无偿借用合同借用人所应负的一般义务。

    笔者认为“自助寄存”属借用合同,为此再陈述相关依据是:

    按规定,合同的性质,应以约定的内容而确定,约定不明的以双方行为的性质而定。就帮助寄存而言,商家并未与消费者直接对话,因此需从双方的实际行为并结合保管与借用的区别确定其性质。

    实际上,借用与保管的区别体现在四个方面:,交付对象不同,借用合同中,出借人交付的对象是借用物,保管合同中,保管人交付的是保管物,自助寄存如为借用,交付的应是自助寄存柜;如是保管,交付的应是顾客的财物。第二,交付的方式不同。借用合同中,出借人将借用物移转于借用人占有,给付主体是出借人,受领主体是借用人。保管合同中,委托人将保管物移转于保管人占有,给付主体是委托人,受领主体是保管人。自助寄存若为借用,应由商家将借用物交付顾客;若为保管,由顾客将保管物交付商家。第三,占有物的主体不同。借用合同中,借用物自交付后由借用人直接控制,保管合同中,保管物交付后由保管人直接控制。自助寄存如果属于借用合同,应由顾客占有机柜;如果属保管,则由商家占有顾客的物品。第四,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不同。借用合同自借用物交付后始能成立、生效;保管合同成立、生效时间是保管物交付的完成。自助寄存如为借用,自密码条的交付时成立、生效;如为保管,则自顾客将保管物置放于机柜箱内并关闭箱门时起成立、生效。

    从借用、保管的上述差异分析,我们不难发现自助寄存更趋同借用而并非保管:

    一是交付:自助寄存通过人机对话完成物件存放;自动化系统所作意思表示不能识别箱柜内是否存放物品及何物,构不成保管的交付,这里的交付只能理解为商家交付机柜。

    二是柜内之物品,并不由商家实际控制机柜,箱门密码钥匙由顾客掌控。箱内物品由顾客实际占有。

    三是人机对话性质的理解。如同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一样,自动化系统只有在其具备识别能力时才能确定其效力,机柜的自动化系统尚不能识别顾客将物品置于机柜箱内的行为,因而顾客置放物品的行为不能构成人机交互动作的对话,不具有法律意义,不能成为实践合同的成约行为,只能以机柜递交和顾客收取密码条作为成约行为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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